格隆汇8月10日丨亚星客车(600213.SH)公布,公司关注到近日有关媒体发布题为《财务模型有违商业逻辑,当心掉进财务造假陷阱》涉及公司的相关报道。
公司就相关报道内容进行了逐一对照核实,经核实,该报道涉及公司相关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为了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现予以澄清说明如下600213:
1、关于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的划分
公司年报公告中按照账龄披露的应收账款为证监会年报格式的固定格式,具体的应收账款披露建议参照公司公告版的审计报告,2019年审计报告中应收账款账龄披露格式如下600213:
公司年报格式中的“1年以内小计、1-2年、2-3年和3年以上”实质上为“逾期1年以内、逾期1-2年、逾期2-3年和逾期3年以上应收账款”,“未逾期(信用期内)”实质上为“分期收款订单中尚未到收款期限的应收账款”,而非“期限在4年以上的超长账期应收账款”。
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详见2019年报“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第10项“金融工具”及第41项“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主要描述摘录如下:
(1)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时间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并依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应收账款账龄的划分是按照逾期账龄组合进行划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要求。
2、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较期初减少10个亿的原因
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净值较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净值减少9.55亿元,其主要原因为:
(1)2020年度公司收到国家新能源补贴款,减少应收账款2.59亿元;
(2)加快资金提前回笼,通过与客户协商以现金折让方式提前回款,以及前期分期付款订单转融资租赁方式回款,减少应收账款2.58亿元;
(3)提高了出口业务交货付款比例,海外应收较期初大幅度减少,影响2020年末应收账款减少1.44亿元;
(4)2020年度营业收入减少,影响本年度应收账款减少。
3、2020年现金流量表差异
2020年度亚星客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5.11亿元,与研究分析报告中估算的33亿元差异8亿元,主要原因为:
(1)研究分析报告中估算的33亿元本身假设和逻辑是不成立的,一是假设当年新增应收在当期全部回款,二是开票全部含税13%(自主出口收入本身为含税收入)。
(2)公司实际情况为2020年度营业收入18.79亿元(其中自主出口收入10.3亿),对应含税收入19.89亿元;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值30.69亿元,较年初减少9.55亿元,按照一般逻辑关系,当期实际回款约为29.44亿元,而不是研究报告中估算的33亿元。
(3)公告中的现金流量表为不含承兑的现金流量表,公司部分应收账款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回款,然后直接背书付款转让给供应商,该部分回款没有体现在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现金”中,公司2020年“含承兑的销售商品、提供商务取得的现金”为28.87亿元;其他影响应收账款账的因素还包括三方转账、新收入准则和汇兑损益等。
4、关于报道所谓臆断的“公司的‘商业模式’是以持续盈利为目的而设计的”
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按照公司中长期及即期发展战略,结合市场需求执行公司营销计划。公司在接单时,营销公司营销业务部和海外业务部首先对订单进行初审,初审后报成本管理部所属成本控制室对每个订单在综合考虑售后服务费、运费、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测算每个订单的边际贡献率,管理层对每个订单进行单独订单评审,综合考虑以确定是否接单,因此每个订单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结合行业特点及自身发展历程及需求,形成自身的商业模式,持续盈利是每家商业企业所追求的目标,而并非报道所谓臆断的“公司的‘商业模式’是以持续盈利为目的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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