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若干条文
上交所今天发布关于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若干条文的告诉,新增了相关条文如下:
一、新增一条作为第3.1.6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建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担任,向审计委员会陈说作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管帐专业人士。”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6.5条:“上市公司延聘为其供给管帐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管帐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履行证券、期货相关事务的资历。
公司延聘或许解聘管帐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管帐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许不再续聘管帐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前告诉管帐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管帐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管帐师事务所能够陈说定见。管帐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阐明公司有无不妥景象。”
三、其他相关条文序号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