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抉择案:无
一、会议举行和到会状况
(二)股东大会举行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中维天恒大酒店六楼多功能厅
(三)到会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康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状况:
(四)表决方法是否契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矩,大会掌管状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招集,选用现场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方法举行。公司董事长李剑波先生掌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招集、举行、审议和表决程序契合《公司法》等法令、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矩,会议各项抉择合法有用。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到会状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到会5人,其间董事肖淑英、李丽、况雨林和伍志旭因作业原因未能到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到会4人,其间监事邵松长因作业原因未能到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杨洁女士到会;公司部分高档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方案审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方案
1、方案称号: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方案
审议成果:经过
表决状况:
2、方案称号: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出资管理办法》的方案
3、方案称号: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方案
(二)触及严重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状况
(三)关于方案表决的有关状况阐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方案》为特别抉择方案,获得了到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晓莉、陈自航
2、律师见证定论定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招集和举行程序、到会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成果以及构成的会议抉择均契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等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矩》的相关规矩,合法有用。
四、备检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载人签字承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抉择;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令定见书。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