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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中国婚姻,我想请大家先思考一个问题婚姻给你带来了什么中国婚姻?
有人会说是幸福是陪伴与温暖中国婚姻,大部分人都会沉默不语中国婚姻,婚姻如同一潭死水,毫无波澜,没有争吵,没有浪漫,这是大多数人婚姻最真实的样子。
离婚率屡创新高,结婚率屡创新低,在2019年的数据统计中,离婚的人数在结婚人数中占比约50%,直至2020年全国结婚登记人数为813.10万对,比2019年少了近五百万对。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过早地了解到了婚姻的残酷性或者是成本高昂,选择了独自生活。
不同于爱情,婚姻多了现实性与生活性,琐碎的生活填满了两个人的时间,哭闹的孩子,工作上的不顺心,让婚姻又多了几分无奈。
一、婚姻不是爱情,爱情会败给生活婚姻伊始两个人的感情像《泰坦尼克号》里面的杰克与露丝,而长久相处之后,彼此的缺点逐渐显露,矛盾也不断激化,不停地地争吵过后,都选择了沉默,如同《革命之路》里面的杰克与露丝一般,爱情在大部分时候并不能抵消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碎日常。
令人唏嘘的是,无数人将《革命之路》与《坦克尼克号》相提并论,并且将它们老做婚姻带人的最真实的感受,这两部电影都是同一个男主与女主,一部是讲的爱情,另外一部就是婚姻。
结婚伊始,女主与男主一见钟情,是无数人眼中艳羡的神仙眷侣,随着孩子的到来与生活上的分歧,两个人渐行渐远,没有万般反对的家长,也没有迫切的现实,压垮他们的是最平常的生活。
相信无数对恋人都会感慨生活并不是“有情饮水饱”,差异化的思维,生活作息上的不同以及不尽相同的经历很难让两个人设身处地的为对方考虑。
遗憾的是,婚姻的经营并不是有爱就足够,婚姻的经营需要智慧,也需要两个人一起用心,爱情生存在幻想中,婚姻要以现实为底基,不切实际的空想终成泡沫。
其实,从幻想的破灭到接受现实,时间消磨了两个人的爱与消磨了两个人对彼此肌肤的触碰欲,变成为无性无爱的,最单纯的“合租室友”。
二、为什么还在坚守残破不堪的婚姻?对于大部分感情破裂的夫妻来说,他们不一定会选择离婚,对于彼此来说,离婚的代价过于高昂,对于外界来说也会有损彼此的名声,于是他们在同一个屋檐下过着“独居生活”。
为什么要坚守无意义的婚姻无性无爱的婚姻中?依旧有不少人在无性无爱的婚姻中选择“苟延馋喘”,这与中国式婚姻与国人骨子里的性格息息相关。
1.客观中国婚姻:中国式婚姻并不是两个人的连结
不同国外的婚姻,中国式婚姻往往涉及到的层面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影响到的并不单单只是婚姻中的男方与女方,更多的是两个家庭以及以及的子女。
中国式婚姻往往与两个家庭的结合,是慎重而又不容亵渎的事,于是满怀着两个家庭期望而结婚的双方,自然也不想承担离婚带来的家庭上的诸多压力。
并且,离婚在目前来看,也并不是一个光彩的行为,这与国人骨子里的偏见密切相关,对于离婚上的某些道德绑架也数不胜数。
尤其是二婚女性在婚恋市场更是会被诸多挑剔,婚姻并不是简单的结合与分离,婚姻的结合与分离都会承受无数的压力,对于女方来说压力更大,一直以来在婚姻中,女性要承担的歧视与偏见都比男性更加复杂,不管是婆家还是娘家对于选择离婚的女性大多不会有好印象。
家文化与婚姻文化让无数人在选择婚姻的时候慎之又慎,假使以此成为他人笑料,必定是难以消除掉的,这是乐观层面的原因让部分人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意承担压力与风险去离婚。
2.主观:国人骨子里的隐忍与退让
如果说西方人是率真而又果断地,那么大部分东方人是隐忍而又犹豫地,骨子里的性格是难以改变的,张扬的性格也只是少数中国人。
在千百来年的文化传统中,我们所接触到的教育与文化都在强调要谦让,要隐忍,不可行事过于极端,过于自我,这无不与集体意识的熏陶有所关联。
前文也提及到了,我国特有的文化环境中,婚姻有着家族性与整体性,婚姻作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社会契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再加之骨子里的隐忍让很多人不愿意自我打脸,用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来证明自己的抉择是错误的。
不仅如此,除去性格层面的爱面子与隐忍,还有子女的牵绊,对于大多数女性来说,在残破不堪的婚姻中,孩子是自己唯一坚持下去的动力,也是自己在无性无爱的婚姻中苟延馋喘的唯一支撑。
无性无爱的婚姻还需要继续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
假使从她们的角度来看,婚姻的破裂带来的折磨好过让子女没有完整家庭与成长环境所带来的后悔与自责,因此为了孩子,无数都会选择将破碎的婚姻继续延续。
其实,不管是继续延续破裂的婚姻还是果断地选择离婚,这两个选项中从来没有十全十美的选项,站在不同的视角,每个选择都有舍有得,不过,既然知道此路不通,为何不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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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汤米
编辑 | 廿九
第一心理主笔团 | 一群喜欢仰望星空的年轻人
参考资料:Hood, B. M. & Bloom, P. (2008). Children prefer certain individuals over perfect duplicates. Cognition, 106(1), 45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