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美好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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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股票000667,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北”、“被告”)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送达的(2020)鄂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鸿服饰”、“原告”)起诉武汉江北、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丰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三江宜家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宜家”)的合同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将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0日、2020年6月19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本次合同纠纷案一审及上诉情况(公告编号分别为2019-54和2020-31),主要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9年9月获悉银鸿服饰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诉讼。银鸿服饰在起诉状中称: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共同签订《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股票000667;2019年2月,被告武汉江北、三江宜家对原告厂房及房屋进行拆除,导致了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履行2013年7月签订的《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总款3,720万元股票000667;(2)判令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每日按经济补偿总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暂计为8,146.8万元);(3)判令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共同连带承担履行合同全部相关税费;(4)判令被告武汉江北、三江宜家共同连带向原告赔偿因于2019年2月2日强拆原告房屋,致原告及租户设备、财物损失85.1314万元。(5)判令上述四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武汉江北于2019年9月6日针对本案向武汉中院提起反诉。武汉江北认为:因银鸿服饰为了达到增加补偿款的目的,以拒绝承认合同效力、拒不提供收款账号等方式不正当地阻止其交付土地权属证书及腾退交付土地的条件成就,银鸿服饰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政府公益项目的建设时间被推迟,且造成武汉江北不得不垫付资金支付案涉地块的租赁户清退费用,从而使武汉江北产生经济损失。为此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银鸿服饰向武汉江北提供收款账户;(2)判令银鸿服饰向武汉江北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房屋权属文件;(3)判令银鸿服饰向武汉江北偿还腾退费用共计人民币4.475万元;(4)判令银鸿服饰向武汉江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44.04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及反诉费用均由银鸿服饰承担。
2、武汉中院受理本案后,于2019年10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5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3年7月签订的《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
二、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款3,348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9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3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1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2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交付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09)第258号]原件及房屋权属文件;
四、驳回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9,400元(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3,940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575,4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113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81,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因不服武汉中院的判决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武汉江北、长源丰泰及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终审判决情况
湖北省高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本案后,于2020年11月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终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即维持‘一、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3年7月签订的《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三、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交付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09)第258号]原件及房屋权属文件’;‘五、驳回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款3,348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为基数,从2013年7月29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止;以3,34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39,400元,由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3,940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575,4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113元,由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81,613元。
二审受理费204,423.75元,由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154,42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度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本次诉讼确认预计负债6,332.86万元。截止公告日,公司尚未根据终审判决结果支付相关款项,将于实际支付时按照支付金额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冲回。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之(2019)鄂01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2020)鄂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