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金融讯??5月30日下午,安徽纪检监察音讯,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徽商银行原督导员戴荷娣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定,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万元;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5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分金人民币7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戴荷娣使用担任原合肥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党组书记、董事长、行长,徽商银行董事长、督导员等职务便当,为别人在职务提升、资金拆借、借款批阅、借款核销等事项上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折合人民币320.4567万元。2015年至2019年,戴荷娣使用担任云南省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经过别人收受资产人民币合计1225.0799万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戴荷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戴荷娣使用担任富滇银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戴荷娣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戴荷娣在提起公诉前照实供述,自动告知办案机关未把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分;其真挚悔罪、活跃退赃,依法可从轻处分;其庭审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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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戴荷娣当庭表明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