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讯8月16日,宁夏证监局发表对宁夏恒御出资基金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御出资”)采纳出具警示函监管办法的决议。
经查,发现恒御出资未在2019年4月30日前,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陈述和所办理的私募基金年度出资运作基本状况,且公司从业人员产生变化,未按中国证券出资基金业协会规则及时填写更新信息,违反了《私募出资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办理人应当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则,及时填写并定时更新办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办理私募基金的出资运作状况和杠杆运用状况,确保所填写内容实在、精确、完好。产生严重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陈述。私募基金办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陈述和所办理的私募基金年度出资运作基本状况”的规则。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宁夏证监局决议对恒御出资采纳出具警示函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