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上海配资平台:毕陆名
非法场外配资遭多地监管重拳“围剿”上海配资平台,仅一天就有四地证监局开出场外配资机构“黑名单”。5月份以来上海配资平台,更是多地监管局密集提示场外配资风险,合计已经有上百家机构被监管公示。
今年年初场外配资有所抬头,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管紧急行动,严监管之下场外配资或就此偃旗息鼓。
一日四地证监局开场外配资机构“黑名单”5月28日,就有青岛、广东、深圳、上海四地的证监局提示场外配资风险,多达127家配资平台被列入“黑名单”。
青岛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根据有关线索,久联优配、乐配资、聚宝盆、股票开户宝APP、金惠配资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宣传从事场外配资活动。
青岛证监局表示,《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以上平台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拒绝高额收益诱惑,远离场外配资,避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日,广东证监局也发布了第三十二批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经查,44家机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场外配资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深圳证监局也发布了不具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53家机构出现在名单中。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诱导投资者通过网站或手机APP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深圳证监局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配资平台:“场外配资”机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确因参与“场外配资”上当受骗的,请依法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上海证监局公布了辖区内25家具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
杠杆倍数高,风险极大上海配资平台!各种套路下藏骗局场外配资本质上是一种资金借贷关系,配资公司将自有资金和从市场募集来的资金通过平台借给投资者,实现投资者的杠杆交易。配资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和资金,收取利息。为了确保出借资金的安全,配资公司实时监控客户账户资金情况,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当客户资金到达预警线,配资公司会通知客户自行减仓或补保证金,一旦客户资金触及平仓线,配资公司有权立即平仓。
据中国证券报发现,场外配资公司提供的配资杠杆普遍在10倍-15倍,利息收费不一,有免息的,也有按日期、杠杆倍数、资金量等收费。某配资公司网站显示,可配杠杆最高为10倍,同时分为免息和低息方案,区别在于可否留仓,低息的按12元/万/日,150元/万/月的费用收取。
事实上,场外配资的杠杆率极高,常常达10倍以上,远远高于场内配资(融资融券)1倍的杠杆率,年化利率一般在20%至33%之间,也远远高于场内配资的6%至9%。
5月21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辖区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事项的风险警示。北京证监局在风险警示中表示,近期,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活动又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诱导投资者通过网站或手机APP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辖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对此,北京证监局郑重提示提醒辖区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机构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不属于法定监管对象,有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近日,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多个案件都出现了场外配资的身影。
罗山东等人操纵市场案,是近年来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合力查办的一起操纵市场重大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罗山东团伙与场外配资中介人员龚世威等人合谋操纵迪贝电气等8只股票,获利4亿余元。2018年7月,该团伙43名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31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吴某某团伙操纵市场案,系一起股市“黑嘴”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的重大典型案件。吴某某团伙于2016年起利用新加坡等境外网络服务器开设多个网站推荐“盘后票”,该团伙提前通过私募机构、场外配资大量买入相关股票,引诱散户买入的同时卖出获利。2019年3月,该团伙主要成员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警惕:场外配资不受法律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场外配资平台普遍强调了资金安全,由第三方托管专款专用等,合作伙伴也多为耳熟能详的银行和券商。但证券、期货市场的场外配资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存在极高风险,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此外,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在“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场外配资部分,《纪要》指出:“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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