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美外汇

首先博美外汇,关于“炒外汇”、“炒黄金”的网络平台博美外汇,作者要强调一点: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博美外汇,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博美外汇,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

“炒外汇”这件事能受到投资者如此热情的追捧,作者认为不是外汇平台的产品做得好,而是营销水平高。在外汇平台的宣传中,他们基本抓住了市场上投资者的全部痛点:投资者追求高收益,他们就宣传“高风险、低收益”、“无庄家控盘”博美外汇;投资者担心亏损,他们就宣传“可以设置止损线”;投资者追求有背景的投资平台,他们就宣称在“MT4上有注册”,增强平台的神秘感和专业度。总之经过一定的包装,“炒外汇”简直是最完美的理财产品。只有在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时才会幡然悔悟,世上并没有稳赚不赔的投资。

从前两年“跑路”的IGOFX、ItraderFX、BMFN博美、EWG、Formax福亿等外汇平台到最近的普顿等等,让不少投资者损失了大量资金,更有甚者倾家荡产。

部分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外汇交易平台”名为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实为非法集资或诈骗。这些“跑路”的外汇交易平台多属于此类。业内人士透露,有的平台实际上是通过“层层拉人、层层返利”形成了巨大的资金池,不断借新还旧,待扩充规模后卷款一跑了之,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外汇交易都得打个问号。更何况外汇交易杠杆高、风险极大,就连专业投资者也有失手的时候,也有不少平台因为“爆仓”,最终资金链断裂,不得不“跑路”。

作为投资者参与到网络炒汇里面,可能会造成资金亏损,实际上也有可能触犯刑法:组织网络炒汇涉及到非法经营、诈骗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类犯罪,例如:如果交易金额或者非法所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能会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作者想要提醒广大投资者一点,高收益对应高风险,低风险对应低收益,这是金融世界不变的规律,“低风险、高收益”用一句老话说就是“天上掉馅饼”。

众所周知,投资是一种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理财行为。收益固然可喜,但是亏损才是投资的主旋律。因此就直接投资而言,如果投资平台本身就有诈骗或者非法经营性质,平台“爆雷”或者“跑路”后,只能通过公安机关寻求救济,这种救济方式相信不需要作者赘言,资金一旦流向海外,想追回就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了。

而作者要着重介绍的就是间接投资下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追回投资款的几种情况,希望广大投资者能够对号入座,不要忽视了自己可能拥有的诉权。

一、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首先,“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为了区分委托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我们不得不厘清两者的区别。

投资与借贷本质上都是将个人财产资本化的过程,但是投资的一大特点就是其享有的收益和风险都具有不特定性,投资者既可能获得收益,也可能遭遇亏损,获得的收益与遭受的亏损数额受资本流通市场波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而借贷关系产生孳息的多寡完全取决于借贷双方的约定。

举个最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例子:甲素闻乙擅长炒股,因此欲委托乙代其炒股,双方遂签订委托协议称:甲将自有资金100万元委托给乙炒股,乙愿意每个月向甲支付2%的炒股收益,甲随时可以撤回资金。后乙声称炒股亏损,不再向甲返还投资款。

单看双方签订的协议,句句不离炒股、收益,似乎确实就是一个委托投资协议,而投资是有风险的,既然甲信任乙,愿意让他帮忙炒股,亏损自然应该由甲承担。然而是这样吗?要想说清楚双方实质形成的客观法律关系,首先应当追究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甲的意思表示为:作出以100万元的使用权换取月2%的固定收益的要约。乙的意思表示为:作出愿意接受甲的条件的承诺。双方看似没有对风险承担作出约定,但甲追求固定收益的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承担投资中的风险,乙作为一个理性自然人完全可以理解甲的追求,但仍然作出了承诺,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没有基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一投资行为达成合意,而是形成了拆借资金的借贷关系。因此,甲追索投资款的诉讼策略应该是: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

二、投资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有明显的过错

上述“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情况下的追索投资款方案可以简单概括为:否定代投资关系。而本部分将立足于双方建立的委托投资法律关系,那么解决的关键就在于:追究受托人过错。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勤勉尽责、披露、交付财产等义务,基于此,作者在此列举委托投资关系中受托人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1、双方明确约定了投资产品,但是受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准许的情况下将资金投向高风险产品,进而导致亏损。

2、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投资产品,但是委托人将资金打到受托人账户,受托人在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权利下将资金投入高风险产品,导致亏损。

3、受托人突破委托关系,以个人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保证书,承诺亏损后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这里不仅是要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索赔的途径,亦是提醒作为受托人的理财师、经纪人应当审慎处理委托人的实务,忠实履行披露报告义务,勤勉尽责。否则一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必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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