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粤0184民初2707号
从化市永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祥永诉被告从化市永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并定于2016年11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