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1 股票简称:万向德农公告编号:2015—038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严重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职责。

重要内容提示: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定。

上市公司所在的当事人位置:案子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之控股股

东。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9,809,426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因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预备向河南省

高档人民法院恳求再审,没有确认最终判定成果,因而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

润数及期后赢利数的影响尚不能确认。

一、本次严重诉讼的基本状况

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博士” 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

)

以损害植物新种类权为由对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

“北京德农” 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河南农科院” 向河南省郑州市

) )

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郑州中院” 提起民事诉讼,郑州中院于 2014 年 9 月

)

23 日受理此案,近来,北京德农收到郑州中院民事判定书【 2014)郑知民初字

(

第 720 号】,对金博士诉北京德农及河南农科院损害植物新种类权纠纷案作出一

审判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状况

1、案子当事人

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 58 号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武,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6 号铸诚大厦 B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胡卫东,该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杨波,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农业科学院

住址:郑州市农业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马万杰,该院院长

托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肖道玲,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子现实

2014 年 8 月 19 日,原告金博士向郑州中院提交《民事诉状》 诉被告北京

德农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虽以 2000 万元的有偿运用费与被告河南农科院从头签

订了《“郑单 958”玉米杂交种种子有偿答应运用合同》,取得了出售“郑单 958”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运营答应,但在未经原告答应的状况下私行运用原告已

于 2001 年取得独家出产、运营权的“郑 58”玉米自交系繁育“郑单 958”玉米

杂交种子,由此对“郑 58”植物新种类权构成侵权,给原告种类权人形成“郑

58”的很大丢失,故要求被告北京德农中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一起

诉被告河南农科院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原告方诉讼恳求:

(1)恳求判令被告北京德农未经原告答应私行运用“郑 58”玉米自交系繁

育出产“郑单 958”玉米杂交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郑 58”植物新种类

权,恳求判令被告中止在全国规模内的全部侵权行为;

(2)恳求判令被告北京德农补偿原告“郑 58”自交系种类的经济丢失 40.9984

万元,补偿因侵权行为形成原告“郑单 958” 玉米杂交种商场出售比例削减的

丢失 319.23 万元,补偿原告为查询、阻止侵权行为而开销的合理费用 2.5218 万

元,以上算计 362.7502 万元;

(3)恳求判令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当。

3、原告诉讼恳求改变状况

2014 年 10 月 17 日,金博士向郑州中院递交了诉讼恳求改变恳求,改变第

二项诉讼恳求为判令北京德农补偿原告因侵权行为取得的非法赢利 4950 万元,

补偿原告为查询、阻止侵权行为而开销的合理费用 2.5218 万元,以上算计

4952.5218 万元;其他的诉讼恳求,即第一次项、第三项、第四项不再改变。

4、辩诉状况

在收到郑州中院传票【 2014)郑知民初字第 720 号】 应诉告诉、举证告诉

( 、

及金博士向郑州中院提交的《民事诉状》等诉讼资料后,经咨询律师定见以为,

北京德农自 2001 年起即与河南农科院签订了 “郑单 958”

《 玉米杂交种种子出产、

出售答应合同》取得了“郑单 958”出产运营权和“郑 58”运用姑且运营至今,

并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以 2000 万元的有偿运用费与河南农科院从头签订了

《“郑单 958”玉米杂交种种子有偿答应运用合同》 依据“郑 58”种类全原持

,且

有人河南市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与河南农科院的联合声明、金博士与河南农

科院之间的彼此授权、金博士向河南农科院出具的承诺书、金博士在招股说明书

发表的内容等均可证明河南农科院具有“郑 58” 自交系种类运用权,有效期至

“郑 58”种类权保护期届满,并在其自主研制经过审定的新种类答应第三方经

营时,不再收取“郑 58”运用费。据此,北京德农于 2010 年 7 月 1 日以 2000

万元有偿运用费与已从河南农科院取得“郑单 958”的出产运营权和“郑 58”的

运用权,故而北京德农在 2010 年 7 月 1 日后运用 “郑 58”玉米自交系繁衍“郑

单 958”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向法庭提交了联合声明、函、授权

书、承诺书等一系列依据,活跃辩诉。

三、本次诉讼的判定状况

近来北京德农收到郑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定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 720

(

号】 郑州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作出判定,对北京德农陈明的现实未予认可,

以为北京德农“郑 58”运用权应截止到 2010 年 7 月 1 日,然后确认北京德农种

业构成侵权,详细判定如下:

1、被告北京德农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金博士 4950 万元及因制

止侵权行为所付出法人合理开支 2 万元;

2、被告河南农科院对上述补偿在 300 万元规模承当连带职责;

3、驳回原告金博士的其他诉讼恳求。

4、本案案子受理费 289,426 元,由被告北京德农担负。

北京德农对一审判定不服,现在正活跃预备上诉资料,向河南省高档人民法

院恳求再审。

四、本次诉讼裁决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因北京德农预备向河南省高档人民法院恳求再审,没有确认最终判定成果,

因而此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赢利数及期后赢利数的影响尚不能确认。公司将及时

依据诉讼发展实行后续信息发表责任。

五、特别声明

因为“郑 58”种类全原持有人河南市荥阳市飞龙种子有限公司与河南农科

院的联合声明、金博士与河南农科院之间的彼此授权、金博士向河南农科院出具

的承诺书、金博士在招股说明书发表的内容等一系列依据均可证明上述损害植物

新种类权纠纷案子中北京德农不构成侵权行为,故公司所聘律师估计上述诉讼对

公司影响较小,因而在一审判定前未发布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