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陶小莫/漫画)配资3000万元炒股股票配资协议,不幸“踩雷”巨亏,谁来承担损失?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杠杆炒股引发的官司。
拿1000万元保证金,配资3000万元炒股,小王本想利用杠杆炒股大赚一笔。不料遭遇股票停牌,最终亏损了1800多万元,扣除保证金用于抵充后,还造成了出资人700多万元配资款无法收回。
结果,双方为此互相告上法庭,出资人陈先生状告杠杆炒股的小王,要求其返还700多万元配资款。而被告小王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判令陈先生返还小王已支付的保证金与594万元配资利息。
起因股票配资协议:配资3000万炒股,巨亏闹上法庭
小王是一位股民,他对自己的炒股能力有信心,想利用配资炒股赚钱。因此,小王于2018年2月8日与出资人陈先生签订了一份《投资顾问协议》。
在这份协议中,双方约定,由陈先生作为出资人,出借3000万元资金给小王投资证券市场,用于购买奥马电器股票,股票代码为002668;而小王作为用资人,提供自有资金1000万元担保金为陈先生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按月向陈先生支付利息30万元,并按照协议共同承担风险、享受收益。
2018年6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该公告载明股票配资协议: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15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2018年11月6日,因奥马电器股票停牌导致巨额损失,小王经结算后向陈先生出具《清算确认单》。当时,双方在这份确认单中,共同确认小王应向陈先生支付本金714万余元、利息86万元。但是,后来二人就清算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原告:双方已经确认,被告应该还钱
原告陈先生说,被告小王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陈先生起诉要求,根据双方已共同确认的《清算确认单》,小王应返还本金714万余元及利息86万元。
而被告小王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与《清算确认单》无效;并判令陈先生返还小王已支付的保证金与594万元配资利息。
针对小王的反诉,陈先生反驳说,双方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清算确认单》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投资顾问协议》约定,陈先生将其自有的3000万元借小王用于炒股使用,借款年利率12%,符合法律的规定。小王的反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所以,陈先生认为,他无须向小王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小王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协议违法无效,无须还钱付息
针对陈先生的起诉,被告小王答辩称,他与陈先生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实质为场外配资(融资)协议,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协议。而且,小王与陈先生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的《清算确认单》系上述《投资顾问协议》的补充协议,因主协议无效的,补充协议也属无效,故《清算确认单》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因《投资顾问协议》为无效协议,陈先生应当返还收取小王的保证金与配资利息594万元。据小王说,《投资顾问协议》签订后,小王共支付给陈先生保证金,配资利息594万元。小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陈先生基于该无效的《投资顾问协议》取得的所有款项,应当全部返还给小王。
另外,小王还说,他自始至终未控制和操作投资账户,即使投资账户存在损失,也是因陈先生操作失当未及时平仓等原因导致的,应由其自行承担操作投资账户的全部损失,与小王无关。所以,小王无需再支付陈先生主张的利息及投资账户的损失。
判决:合同无效,本金要还利息不用给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包括场外配资在内的股票信用交易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用资人的股票配资行为,均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该行为不仅规避了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证券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将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双方签订的旨在进行股票配资的《投资顾问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指出,合同认定无效后,其中关于利息计算方式的约定亦属无效,所以,《清算确认单》中关于小王应支付陈先生利息86万元的约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小王无需返还陈先生86万元的利息。不过,由小王操作进行买卖的奥马电器股票共计亏损1839万余元,扣除其向陈先生支付的保证金用于抵充后,还造成了其提供的配资款本714万余元无法收回。陈先生据此可以要求小王偿还该714万余元本金。
因此,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王应返还陈先生配资款714万余元,驳回陈先生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小王的其他反诉请求。
相关案例
配资炒股损失谁赔?
配资600万元炒股,不料遭遇“股灾”被强制平仓,104万元本金全没了。为此,股民陈女士状告配资公司,要求对方返还104万元保证金。此前,思明区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因杠杆炒股引发的官司。
原告陈女士此前与被告配资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约定由配资公司将其持有的600万元资产交由陈女士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理财。当时,陈女士向配资公司支付100万元作为投资理财保证金。后来,因资产触及警戒线,陈女士又追加保证金4万元。
不过,后来股市整体大幅下跌。陈女士持有的股票市值大幅缩水,而且其中有一段时间有多只主力股票被停牌,无法卖出。
随后,配资公司采取了强行平仓的措施,几天内就将陈女士的数只未停牌股票全部卖出。卖出上述股票后,上述专用账户总资产为560万多元。
为此,陈女士为此将配资公司告上法庭。陈女士起诉认为,配资公司无故限制原告对交易账户的操作,提前终止了对她的委托授权,导致她失去了“翻盘”的机会。所以,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委托炒股亏钱谁担?
厦门一位“炒股高手”因为帮人炒股亏了钱,被委托人告上法庭。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这位被告的“炒股高手”被判担责并赔偿损失。
据原告章女士和吴女士说,她们之前听说被告老张操作股票能力很强,就与老张签订协议,约定两原告委托老张“操盘”,进行证券交易理财。
协议签订后,两原告一共投资60万元,由“炒股高手”老张在吴女士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不料,后来在短短数月时间内,“炒股高手”亏损了10多万元。
随后,两位委托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老张赔偿因处理委托理财“不尽职”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经认定,两位原告的损失应为11万多元。根据协议约定,老张一共应承担损失金额7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