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停止

股票期权鼓励方案的

法令定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六月

我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路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2-23 楼

致: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托付,作为公司施行股票期权鼓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鼓励

方案”)的法令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我国证监会”)拟定的《上市公司股权鼓励办理方法》(以下简称“《管

理方法》”)等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以下简称“《公司规章》”)的有关规矩,就公司停止本次股权鼓励方案(以

下简称“本次停止”)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令定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令事务办理方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令事务执业规矩(试行)》等规矩及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

曾经现已产生或许存在的现实,严厉实行了法定责任,遵从了勤勉尽责和诚笃信

用准则,进行了充沛的核对验证,保证本法令定见书所确认的现实实在、精确、

完好,所宣布的定论性定见合法、精确,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

遗失,并承当相应法令责任。

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供给的与本次股权鼓励方案有关的文

件,包含有关记载、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股权鼓励方案所触及的相关事项向公

司及其高档办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对触及本次股权鼓励方案的有关现实和

法令事项进行了核对。

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到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本所签字律师均不持有中安消的股份,与中安消

之间亦不存在其他或许影响公平实行责任的联系。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令事务执业规矩》等规矩及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曾经现已

产生或许存在的现实,以及对现实的了解和对法令的了解宣布法令定见。

关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依据支撑的现实,本所依靠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做出合理判别。本所得到公司书面保证

和许诺:公司向本所供给了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需求的悉数现实的文件,

一切文件实在、完好,没有任何虚伪、隐秘、遗失或误导,一切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共同,一切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实在的。

本《法令定见书》仅就股权鼓励事宜依法宣布法令定见,并不对股权鼓励事

宜作任何方式的担保。

本《法令定见书》仅对股权鼓励事宜以及相关法令事项的合法和合规性宣布

定见,不对股权鼓励事宜所触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宣布定见。

本《法令定见书》仅供股权鼓励事宜之意图运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意图。

本所赞同将本《法令定见书》作为股权鼓励事宜的必备法令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请资料一同存案或揭露宣布,并依法对出具的法令定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力,现出具法令定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鼓励方案的赞同和授权

1、2016 年 2 月 24 日,公司举行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经过

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中安消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鼓励方案施行查核办理方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处理股票期权鼓励方案相关事宜的方案》。

2、2016 年 2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宣布独立定见如下:(1)未发现公司

存在《办理方法》等法令、法规规矩的制止施行股权鼓励方案的景象,公司具有

施行鼓励方案的主体资历;(2)公司本次鼓励方案所确认的鼓励方针均契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令、法规和公司规章有关任职资历的规矩;一起鼓励

方针亦不存在《办理方法》、《股权鼓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矩的制止成

为鼓励方针的景象;(3)公司《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

及内容契合《办理方法》、《股权鼓励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令、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矩,对各鼓励方针股票期权的颁发条件、行权条件和行权组织(包含有

效期、颁发日、等候期、可行权日、行权价格、禁售期等事项)未违背有关法令、

法规的规矩,不会危害公司及整体股东的利益;(4)公司已许诺不为鼓励方针依

本方案获取有关股票期权供给借款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财政赞助,包含为其借款

供给担保;(5)公司施行股权鼓励方案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办理结构,进一步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的鼓励和束缚机制,充沛调动中、高层办理人员及中心技术、

事务主干的积极性,将中、高层办理人员及中心技术、事务主干的利益与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愈加严密地结合,进一步进步公司的可持续开展才能,保证公司发

展战略和运营方针的完成,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耐久的报答;(6)相关董事已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办理方法》等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的有关规矩对相关方案逃避表决。

3、2016 年 2 月 24 日,公司举行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经过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中安消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鼓励方案施行查核办理方法》和《关于核对《中安消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中鼓励方针名单的方案》。

4、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举行 2016 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过了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鼓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中安消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鼓励方案施行查核办理方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票期权鼓励方案相关事宜的方案》。

5、本次股票期权鼓励方案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往后,

公司没有施行颁发。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公司就本次股权鼓励方案的赞同已实行的程序契合《公

司法》、《办理方法》、《公司规章》和《鼓励方案(草案)》的相关规矩。

二、停止本次股权鼓励方案的赞同

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举行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经过《关

于停止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鼓励方案的方案》。

独立董事已宣布定见如下:公司抉择停止 2016 年股票期权鼓励方案,系综

合考虑宏观经济影响、本钱市场环境改变及公司实际状况后所做的审慎抉择方案,不

存在危害整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状况,不会影响公司办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公司董事会已审议经过该项方案,相关董事已逃避表决,咱们赞同公司取

消本次股票期权鼓励方案事项。

2017 年 6 月 9 日,公司举行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关于停止公

司 2016 年股票期权鼓励方案的方案》。

三、停止本次股权鼓励方案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对,本次股权鼓励方案的意图在于建立健全公司的鼓励束缚机

制,充沛调动中心主干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开展。自公司推出

股票期权鼓励方案以来,受宏观经济向下的影响,国内本钱市场环境产生较大变

化,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低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若持续施行本次股权鼓励方案,

将难以真实到达预期的鼓励作用。因而,经公司审慎考虑,公司拟停止施行 2016

年股票期权鼓励方案。

本所律师以为,公司停止本次股权鼓励方案的理由不违背《公司法》、《管

理方法》、《公司规章》等现行法令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矩。

四、停止本次股权鼓励方案触及的信息宣布

经本所律师核对,到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

八次会议抉择、独立董事定见等相关文件请求公告。

本所律师以为,到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鼓励方案实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宣布责任,契合《办理方法》等相关规矩。

五、定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以为,到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公司现已实行了现阶

段停止本次股权鼓励方案的必要法定程序,不存在违背法令、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矩的景象;公司停止本次股权鼓励方案需要依照《办理方法》的相关规矩进行

信息宣布。

本法令定见书正本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