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股票000571,新大洲(*ST大洲股票000571,000571)公告,本公司于2021年6月7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5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233号-247号),该15起案件二审均驳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
“上述信息的意思,原来一审股民部分胜诉的判决,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新大洲股民提起的索赔算是获得了胜诉,虽然比例不太高。”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称,根据新大洲的公告,此次二审胜诉的股民中获赔结果跟起诉标的的比例约在5%到44%之间,总体比例不算高,但可能对后续投资者提起索赔具有示范效应,如果其他投资者后续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也会按照同类思路判决。
事情起源于去年初,2020年2月4日,新大洲公告,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通知新大洲公司并在官方网站公示了对新大洲、陈阳友、王磊、许树茂、陈天宇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以及对陈阳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经海南证监局查明,新大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股票000571: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针对上述违规事实,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1月2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新大洲(*ST大洲,000571)股票,并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前期法院判决的胜诉条件,其代理的部分投资者索赔案件已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结束,还在陆续代理后续投资者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
上述律师还透露,部分案件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上述索赔的时间条件并无争议,核心争议在于投资者损失与新大洲虚假陈述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在此次终审判决前,新大洲曾在庭审中坚决否认相关因果关系,并要求驳回投资者的诉请。
在7日的公告中,新大洲披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32起,涉案金额合计9,607,024.79元。而针对此次二审作出判决的15个案件,新大洲认为根据本次15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新大洲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231,301.01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