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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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配資被判不合法經營罪
600000資金流向?600000資金流向
銅陵銅官:6被告人獲刑
股票买卖的程序,股票买卖的程序
正義網訊(記者吳貽夥)由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同場外配資案,經法院開庭審理,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吳某相等6人均因犯不合法經營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各被並處5倍至1倍罰金。據瞭解,此案系修訂後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实施後安徽省首例場外配資刑事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2020年3月至9月,被告人吳某平、翁某芳、陳某吳等三人以杭州某公司名義從事股票場外配資業務,其间吳某平全面負責,翁某芳、陳某吳負責聯系金主和客戶,朱某松、林某參與具體業務。該公司采纳系統分倉形式,由吳某平引进某軟件進行風控,即客戶(資金需求方)向公司繳納保證金,金主(資金供應方)依照1∶4至1∶8不等的杠桿份额,將相應配資資金轉入自己實際操控的證券賬戶內,朱某松、林某則給客戶分配分倉系統賬戶(虛擬子賬戶)及密碼,並設置預警線、平倉線。客戶通過專用客戶端运用該系統進行股票買賣,买卖托付發至分倉系統後,分倉系統再通過一個或多個真實的證券賬戶托付證券公司下單入場买卖。
為確保金主資金安全,朱某松、林某通過軟件後臺實時監控。當客戶股票买卖虧損至其保證金的60%時系統自動預警,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若未及時追加而導致繼續虧損至其保證金的50%時,系統強制平倉。客戶正常买卖待配資行為結束後,杭州某公司將保證金、盈余等資金返還客戶,從中賺取利息差。至案發,吳某相等人促成華某某等11位金主向何某某等20餘位客戶場外配資達4300餘萬元,獲利24萬元。另查明,翁某芳單獨以出借賬戶形式為丁某等客戶場外配資290萬元,獲利5000餘元。丁某以銅陵某公司名義在銅陵地區從事股票場外配資業務,通過翁某芳為客戶場外配資153萬元,獲利1.2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吳某相等人的行為不是民間高利借貸,是兼具證券經紀業務特征的證券融資融券業務,相關公司無經營資質而從事不合法經營證券業務,且是對接真實盤的配資行為,涉嫌不合法經營罪。審查起訴階段,上述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悉数予以確認,並采納瞭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審宣判後,6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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