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投資項目,向發改委的項目備案時候,總是要填寫項目總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鋪底流動資金等投資數據。其他數據都好說,這個鋪底流動資金是什麼鬼?或许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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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鋪底流動資金和項目備案時的總投資一樣,是一個中國特有的投資概念。這些概念隨著我國投資體制变革,已經逐渐在改變,可是官方的文件並沒有明確去廢止或许說不必,有的当地依然在用這些概念。比方現在強調的項目總投資,應該是建設投資和悉数流動資金的總和。而以前作為投資統計概念的總投資,指的是固定資產投資和鋪底流動資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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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鋪底流動資金,就是指啟動項目所必須的最小資金,一般依照预算的年運營正常流動資金的30%計算。為什麼要鋪底流動資金呢,原來的意圖是說,項目建成之後,隻有房子和機器設備是無法生產的,必須得有一部分現金作為生產啟動和周轉資金。所以,在評估項目資金计划是否可行時,會要求必須有鋪底流動資金。

這個概念是我國投資體制從政府是投資主體的計劃經濟,向以企業為投資主體的市場精機轉變過程中,逐渐要消失的概念。

最早的來歷是,原來國有企業的投資都是財政資金,投資是政府給的,所以政府在編制年度國民經濟計劃、確定當年社會投資總體規模時,要把固定資產投資和鋪底流動資金一並考慮。

可是真正出現這個概念是在1992年的時候,我國財政體制逐渐变革,利改稅、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的时代,原國傢計委頒發瞭《關於核定大中型根本建設項目總投資的告诉》(計投資[1992]382號),在這個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瞭鋪底流動資金的概念,同時也規定瞭鋪底流動資金是悉数流動資金的30%。

為什麼是這個份额呢?因為當時銀行根據國傢年度國民經濟計劃確定的投資規模進行操控時,要求企業必須有30%的流動資金才給與貸款,國傢才批準企業開工。30%流動資金也相當於企業的流動資金一年周轉4次,一個季度周轉一圈的水平。

要求這個30%的鋪底流動資金從政府视点來說,也是為瞭避免當年组织的投資規模因為沒有啟動資金而不能發揮效益;從銀行的视点來說,要盡量減少銀行的風險。

特別是我國选用国际銀行貸款後,引进瞭国际銀行貸款选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办法,這個概念得到瞭進一步的加強。

隨著我國投資體制的变革,對社會投資的操控,逐漸變為投資方向和投資領域的審批。投資資金開始以企業為主體來籌措,所以對於政府來說,鋪底流動資金已經意義不大。

到瞭1996年左右,國務院下發瞭一個文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准则的告诉》(國發[1996]35號),要求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資本金准则,即要求企業必須有必定的自有資金才干開工,這個資本金份额就不再是嚴格的30%,而是根據投資領域不同,規定為20%到35%之間纷歧。到這個時候,鋪底流動資金這個概念已經根本完成瞭歷史任务。以後的投資文件中,不再強調,但也沒有彻底廢除。

2002年,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在出书《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攻略》時,已經逃避鋪底流動資金這個概念瞭。到瞭2006年,國傢發改委、建設部聯合頒佈《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與办法參數(三)》的時候,已經不再提鋪底流動資金這個概念瞭。现在,或许隻有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中,有時候依然选用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