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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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銀行信貸資金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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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開口借錢,自己資金不夠,正要婉辞拒絕,朋友貼心肠提出"我這裡有白領貸客戶經理電話,你去辦張卡,貸點出來給我用兩天,利息我來付",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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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解析】

張三需求資金周轉,向朋友李四提出告贷20萬元的要求,但李四自己隻有1萬塊錢。他聽從張三的建議,向銀行申請瞭白領通消費貸款19萬元,借給張三。張三承諾隻借半個月,利息5000元,並寫下借條。後張三沒有按時還款,李四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李四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轉貸給别人,違反法令規定,合同無效,遂判決張三返還李四20萬元,但對5000元利息不予支撑。

2、出借信誉卡

面對女友買買買的要求,囊中羞澀怎麼辦?錢包裡還有一張嶄新的信誉卡,要不要給她?

【事例解析】

楊峰和黃雪通過相親结交網站結識,往来一個月後進入"熱戀期"。楊峰把一張額度2萬元的信誉卡借給瞭黃雪,黃雪每月刷卡消費後都如期還款。幾個月後,黃雪又向楊峰借瞭另一張額度3萬元的信誉卡。後來,黃雪刷卡後不再還款,楊峰隻能向朋友借錢還信誉卡。雙方戀情就此告吹,黃雪向楊峰出具5萬元的借條,但一向未還款,楊峰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將信誉卡出借别人运用,違反瞭《銀行卡業務浓艳辦法》關於"銀行卡不得租借和轉借"的規定,導致發卡銀行無法正確評估和浓艳授信風險,添加瞭信誉卡被惡意透支、构成不良信貸的風險,進而影響金融信誉環境、波折國傢金融浓艳次序。楊峰出借信誉卡,屬規避金融監管,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轉貸,借貸合同無效。

3、職業放貸

千萬拆遷款到手,拿出部分資金放貸吃利息,穩穩地賺取"睡後收入", 终身躺贏乐滋滋?

【事例解析】

王五和趙六原本是陌生人,一個是"拆一代",一個是小店东。經中介介紹,雙方簽訂格式化《典当告贷合同書》《收據》等文件,約定:趙六用房產典当,向王五借28萬元,期限為一年,年息15%。雙方辦理典当登記後,王五的妻子向趙六轉賬交给瞭本金28萬元。後因趙六未按時還款,王五起訴到法院。

法院認為,王五沒有發放貸款的資質,但經審理查明,王五長期、屡次向不特定人員出借資金並收取較高利息,出借頻率高、資金總量大,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營利性,屬於職業放貸行為。王五未經批準私行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告贷合同無效,典当合同也無效。最終,法院僅判決趙六返還本金及按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4、出借賭資

朋友最近賭運利市,苦於賭本太少,請你幫忙借錢,並承諾四六分红,這錢能借嗎?

【事例解析】

葉某與章某系朋友關系,葉某持章某出具的40萬元借條起訴要求章某歸還告贷本息。經查,該40萬元是葉某幫助章某借高利貸而來,被放貸人員扣除砍頭息後,實際到手僅26萬元。而在告贷之前,葉某與章某屡次相約賭博,屡次模模糊糊參與"鬥牛""炸金花"等賭博活動,屡次合夥賭博並分红,屡次討論賭博輸贏。章某提出"再借40萬搏一搏,單車變摩托",葉某當即表明全力支撑,隨後便為章某借來瞭高利貸。後來,章某逾期未還,葉某遂起訴要求章某還款。

法院認為,葉某明知章某告贷用於違法违法活動,合计向章某出借賭資,告贷合同無效,駁回訴訟請求。葉某為騙取勝訴判決,虛構事實,向法院作虛假陳述,法院依法對葉某妨礙司法次序的行為罰款3萬元。

5、場外配資

股市一路高歌猛進,身邊"股神"賺得盆滿缽滿,要不要賣掉房子請股神操盤?

【事例解析】

柳某與相某系朋友關系,相某多年炒股為業,享有"股神"美譽。2016年牛市期間,柳某賣掉一套北京的房產,把房款1000萬元存入相某指定的股票賬戶,交給相某"操盤"。雙方約定:相某用這1000萬元進行股票買賣,如有盈余則模模糊糊共享,如虧損則返還本金1000萬元及年息15%。四年後,股票賬戶僅剩余一百多萬市值,相某也僅向柳某還款108萬元,雙方簽下告贷協議,起訴要求還錢。

法院認為,融資融券屬於國傢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場外配資業務。柳某將資金借給相某進行股票买卖,名為借貸合同,實為對場外配資合同实行後的結算。場外配資合同違反《證券法》的規定,合同無效。法院判決相某返還柳某892萬元,對利息不予支撑。

6、茶水費

新房開盤搶購難,雖然中介要收"茶水費",但承諾搶不到就退款,還能額外賠償,這錢交瞭不吃虧。是真的嗎?

【事例解析】

戚某為購買即將開盤的商品房,在售樓處認識中介朱某。朱某承諾開盤當天搶到房源,如搶不到則雙倍返還定金,雙方簽訂瞭協議。開盤當天,朱某未能幫戚某選到房源,就承諾後期買到開發商清退房源,假如買不到,自願承擔5萬元違約金。為此,戚某又向朱某付出瞭10萬元。此後,清退房源還是沒買到,朱某便退瞭105000元給戚某,並寫下一份5萬元的借條作為違約金。

法院認為,雙方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告贷實為因实行委托合同而產生的違約金。戚某為凭借朱某的個人資源,規避公開正規的房產銷售程序優先獲得房源,給予朱某"茶水費",損害瞭其他購房者的公正競購權,擾亂瞭正常的房地產市場买卖次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有違公序良俗,合同無效。因委托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屬無效。遂判決駁回戚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子適用法令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许以向公眾不合法吸收存款等方法获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获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意图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供给告贷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许應當知道告贷人告贷用於違法违法活動合计供给告贷的;

(五)違反法令、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來源: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