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在上市方面,规定了优先股的上市条件,在参考和测算上交所上市新股、债券最低流通量的基础上,要求优先股公开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核心是保持最低上市流通量,抑制炒作,防范风险;优先股的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除《办法》规定的股权分布和市场指标等特殊情形外,与普通股保持一致,参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在交易方面,上市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上市首日和日常交易设置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优先股交易信息单独显示,不纳入上交所有关普通股的指数计算;优先股异常波动情形采用特殊的认定标准。

  在转让方面,上交所将安排专门的技术平台,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规定了优先股转让的申请程序、申报方式和成交方式;参与主体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转让后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规定了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针对与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密切相关的事项,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规定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赎回、回售及转股等需要履行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外,优先股转让原则上与普通股联动暂停转让、停牌或恢复转让、复牌。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希望市场各方各方严格依法归位尽责,共同维护优先股试点的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