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悉,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开展,助力企业更好开辟国际市场,决议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仿制推行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渠道企业、物流企业等参加跨境电商B2B出口事务的境内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报关单位存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处理存案。

全文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仿制推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变革着力培育和激起市场主体生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开展,助力企业更好开辟国际市场,经研讨,决议仿制推行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仿制推行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渠道企业、物流企业等参加跨境电商B2B出口事务的境内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报关单位存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处理存案。其他有关事项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履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通达信红财神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